緊急治療護送 样本条款

緊急治療護送. 若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由旅程引起及於旅程期間遭遇身體損傷或患上疾病޸而緊急支援服務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受保人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緊急支援服務將安排及支付߆ (1) 運送受保人至最就近的醫院߇及 (2) 如站在醫療的角度上有需要޸緊急支援服務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陸上 救傷車)以運送受保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損傷或病更為適合的醫院。而有關以上的安排須由緊急支援服務中心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共同決定。 為了完成醫療運送޸緊急支援服務會根據情況作出以下安排߆ (1) 救護車連接醫院及機場 (2) 離境及入境手續 (3) 提供深切治療器材 (4) 在運送期間由合適醫務人員(如:麻醉師、心臟科醫生、普通科醫生、護士)護送޸控制及穩定受保人的情況 (5) 救護車於機場接載及護送受保人 (6) 合適專科醫生在目的地候診 (7) 預留醫院床位 (8) 緊急支援服務中心醫生密切跟進病人入院後病情 (9) 與受保人家屬聯絡並知會治療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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