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縮短旅程 Clause in Contracts

縮短旅程. 至尊計劃:最高賠償金額 HK$30,000超級計劃:最高賠償金額 HK$15,000優越計劃:最高賠償金額 HK$5,000 縮短旅程是抵達預定目的地(按預定旅程發票所示之目的地)後卻放棄原計劃之旅程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意。倘「被保險人」因下列情況而直接引致旅程必須無可避免地縮短,本保險會按比例(以每一整日計)向「被保險人」賠償原行程中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並支付「被保險人」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須之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以經濟客位為限): 1.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或「緊密業務伙伴」身故或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 2. 被保險人」以付費乘客身份乘搭之航機或交通工具遭騎劫。 3. 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須出任審判證人、陪審員或遭強迫性隔離。 惟該等影響「被保險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員」或「緊密業務伙伴」之傷病情況或身體狀況,非於投保當日或安排旅程時已知悉存在者。 1. 懷孕或婦科疾病或有關後遺症引致之損失則不會獲得賠償。 2. 政府規定或法令、順延或更改預定行程、或預約旅程的服務提供者或經紀或旅行隊負責人的失誤(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 3. 被保險人」因經濟問題而縮短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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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遊綜合保險, 旅遊綜合保險, 旅遊綜合保險

縮短旅程. 標準計劃:最高賠償金額 HK$5,000 至尊計劃:最高賠償金額 HK$30,000超級計劃:最高賠償金額 HK$15,000優越計劃:最高賠償金額 HK$5,000 HK$30,000 縮短旅程是抵達預定目的地(按預定旅程發票所示之目的地)後卻放棄原計劃之旅程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意。倘「被保險人」因下列情況而直接引致旅程必須無可避免地縮短,本保險會按比例(以每一整日計)向「被保險人」賠償原行程中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並支付「被保險人」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須之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以經濟客位為限): 1.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或「緊密業務伙伴」身故或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或「緊密業務夥伴」身故或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 2. 被保險人」以付費乘客身份乘搭之航機或交通工具遭騎劫。 3. 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須出任審判證人、陪審員或遭強迫性隔離。 惟該等影響「被保險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員」或「緊密業務伙伴」之傷病情況或身體狀況,非於投保當日或安排旅程時已知悉存在者惟該等影響「被保險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員」或「緊密業務夥伴」之傷病情況或身體狀況,非於投保當日或安排旅程時已知悉存在者。 1. 懷孕或婦科疾病或有關後遺症引致之損失則不會獲得賠償。 2. 政府規定或法令、順延或更改預定行程、或預約旅程的服務提供者或經紀或旅行隊負責人的失誤(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 3. 被保險人」因經濟問題而縮短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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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遊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