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七條(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八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約之處罰. 一、 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違約之處罰. 若賣方有其他本契約約定解約事由時,買方得主張解除本契約及與本契約有聯立關係之契約,買方有效解約時,賣方除退還所收價款及遲延利息外,並應賠償本契約買賣總價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買方已繳價款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違約之處罰. 一、 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十條第一至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之規定,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違約之處罰. 1. 約定買方「違反本約及附件之其他約定事項」,賣方得請求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違約事項過於寬廣且不確定)。
違約之處罰. 一、 賣方違反房屋買賣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本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違約之處罰. 一、 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買方依上列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