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与发票 样本条款

结算与发票. 5.1 结算风险预存期:风险预存期: 天。(风险预存期:为保证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避免违约纠纷等交易风险,而设定的交易在完成后一定时间内不得进行结算的时间段) 5.2 在满足风险预存期时,甲方若选择自动结算, 则系统在 T+1 工作日自动发起结算申请。若选择自助结算,则需由甲方在T+1 工作日人工自行发起。(T 为交易日)。 5.3 工作日 16:00 之前发起的结算申请,乙方于当日进行结算出款,工作日 16:00 以后的结算申请,乙方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结算出款。具体以乙方系统核准记录的结算周期将扣除支付手续费后的交易资金划转到甲方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卡账号(协议 1.1 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为准,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清算周期。 5.4 若因甲方需变更结算账号,但未及时通知乙方或因银行系统原因、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甲方提交的银行卡账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甲方未向乙方提供本协议 1.2 要求的资质材料的,乙方有权暂时不与甲方结算,乙方收到甲方符合规定的资质材料后进行结算。 5.6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产品条款中约定的产品服务,并按照产品条款中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服务费用转嫁给用户,甲方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5.7 乙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协商不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5.8 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岗位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差错处理。 5.9 乙方为甲方开发票的方式为: (甲方可选择:不开发票/定期开发票/非定期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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