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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替换零部件 样本条款

维修和替换零部件. (a) 卖方同意,与订单有关的车型年份(定义参见第 23 条)结束后十五(15)年期间或者买方或买方客户要求的更长期限内(“维修期”),向买方提供买方在其向卖 方签发的释放单中要求的维修零部件或替换零部件(“维修零部件”)。维修期前五(5)年期间(“初始维修期”),维修零部件的价格应与订单中所载的产品购买价相同。对于初始维修期后的剩余维修期,卖方同意按照以下价格向买方提供维修零部件:初始维修期内的相同价格,加上双方共同商定的,用于向买方补偿与维修零部件的提供有关的任何额外生产成本的金额。 (b) 尽管有前述规定,若产品为系统、模块或总成,则维修零部件的价格不得超出订单中规定的系统、模块或总成的价格,减去组装人工成本,加上卖方实际增加的与维修零部件的包装或准备有关的成本(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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