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出资产的交割 样本条款

置出资产的交割. 8.2.1 各方同意,就置出资产中部分需要向政府机关办理法定批准、核准、登记、备案等过户手续的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等,以下称“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其交割应以完成相关法定手续为准;就置出资产中部分转让需要取得合同相对方或其他第三方同意的资产(如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以下称“需要取得转让同意的资产”),其交割应以取得相关方的同意为准;就置出资产中的其他资产(以下称“普通资产”),其交割应以各方共同签署的交割确认书或交割单为准。
置出资产的交割.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上市公司与印纪影视的原全体股东、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高金”)、四川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金投资”)、金翔宇、高达明签署了《置出资产交割协议书》,约定以 2014 年 10 月 31 日作为置出资产的交割日,对于置出资产的交割安排、过渡期损益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上市公司与印纪影视原全体股东签署《置出资产交割 确认书》,确认置出资产交割日为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与置出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根据《重组协议》及《置出资产交割协议书》自资产交割日起,上市公司即被视为已经履行完毕其在《重组协议》项下的置出资产交付义务,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均由高金投资享有和承担。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上市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遂宁高金作为置出资产的内部整合主体,通过出资或转让的方式将置出资产中除长期股权投资、部分流动资产(即货币资金共计 100,598,059.59 元)、金融机构债务等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注入遂宁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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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入札の方法 第 4 条 入札者は、別紙様式による入札書を直接又は郵便等で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入札書の記載)

  • 工作範圍 2.1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 適用範圍 本共同條款適用於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包括甲式、乙式及丙式)、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及其他上開保險之附加保險及附加條款。

  •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履約勞工薪資支付證明(僅適用於契約價金結算方式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招標文件已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薪資基準者)。 □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 知識產權 香港貿發局是(以下簡稱為「本局」、「主辦機構」)專責促進香港對外貿易的法定機構,對於推動原創設計以及保護知識產權不遺餘力。 本局訂有一套處理展覽現場侵權投訴的程序,並聘法律顧問,以確定侵權投訴是否理據充足,協助有關方面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抑或從速解決糾紛。本局於展覽會開放期間備有法律顧問候命,如投訴人/參展商根據參展商須知向本局作出侵權投訴,本局之法律顧問將於收到本局有關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抵達本局之辨事處協助處理有關投訴。這些免費的投訴程序不是投訴人唯一的投訴方法,投訴人也可以向香港海關和/或香港法院提出投訴。 訂定這套程序的目的,是提醒參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並同時盡快澄清無理投訴以保障參展商的權益。 茲促請所有參展商(「參展商」),必須遵守香港貿發局展覽會參展規則第 43 項有關參展商權利與責任的條款,內容如下: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任何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參展商須知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假若有投訴人 (「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