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 样本条款

职业安全. 供应商将识别、评估和减轻工人暴露于所有健康和安全危害的可能性,包括消除危害、替代工艺或材料、通过适当的设计进行控制、实施工程和行政控制、预防性维护和安全工作程序(包括上 锁/挂牌)。 供应商将提供持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包括开始工作之前。 与健康和安全相关的信息应清楚地张贴在设施内或放置在工人可识别和可接近的位置。 如果通过这些方法无法充分控制危险,供应商将为工人提供适当的、维护良好的个人防护设备 (PPE) 以及关于如何和何时需要使用该设备的相关培训。 供应商还将向其员工提供与这些危险相关的风险的沟通和培训。
职业安全. 供应商应通过适当的设计、工程控制措施、行政控制措施、预防性维护与安全工作程序(包括上锁、标示)和持续的安全培训来识别和评估工人暴露于安全危害(如化学、电气和其他能源、火灾、车辆和坠落危险)的可能性,并对其进行控制。如果无法通过这些方法充分控制危害,则应向工人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和与这些危害相关的风险教育材料。供应商还必须采取合理措 施,使孕妇/哺乳期母亲摆脱具有高度危险的工作条件,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对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包括与其工作任务相关的风险,并为哺乳期母亲提供合理的便利。供应商应确认、评估和控制工人接触危险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供应商应在其运营中确认潜在的紧急情况,并实施应急计划和响应程序。
职业安全. 应透过管控层级识别,包括消除危害、替代流程或材料,以 适当的设计、工程和行政管制、防护保养、安全操作程序和持续性的安全知识培训等,识别和评估并减轻工作场所的健康及安全隐患,以免危及员工。若无法透过上述方法有效控制危险源,应为员工提供适宜的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危险事故和风险相关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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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 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 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

  • 参与资格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及地点 1.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采购文件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须在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选择“交易执行 → 应标 → 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获取磋商文件。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具有投标和质疑资格。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2.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3. 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详见磋商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次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在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后,将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的业务并纳入挂牌公司,改善收购人资产质量,增强挂牌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

  • 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契約之終止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 质疑联系方式如下 质疑联系人:余先生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62791628 邮箱:xxxxxxxxx@xx.xxx.xx (推荐使用)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09室 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