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本系列基金为伞型结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指本系列基金而言。本 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均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本系列基金下设三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