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本系列基金为伞型结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指本系列基金而言。本 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均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本系列基金下设三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