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制.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足额缴纳;有限公司自成立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有限公司改制为公司的程序、条件与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股份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权属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节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自愿锁定其股份的,应遵守其关于锁定期的承诺。” 除上述规定的股份锁定外,公司股东对其所持公司股份未作出其他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审计报告》、公司及股东出具的书面 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等限制转让情形。
股份制改制. 2018 年 1 月 20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 光华审会字(2018)第 324001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有 限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 26,338,445.55 元。 2018 年 1 月 21 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