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批准 样本条款

股权变更批准. 5.2.1 在不影响第 5.1 条(锁定期义务)的前提下,如果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任何 转让、权利负担、增资、交易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处置将或可能导致股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份额发生变更(“股权变更”),则应事先取得甲方批准。 5.2.2 股权变更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股权变更的受让方应获得甲方认可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且不影响项目公司主体责任。 5.2.3 在实施任何股权变更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包含以下文件和信息: (a) 拟议的项目公司新股东(如有)的身份信息(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和注册号); (b) 股权变更后,新股东和其他股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和 (c) 甲方为评估拟议的股权变更是否符合第 5.1 条(锁定期义务)的规定以及拟议 的新股东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项下的所有技术、法律、财务、商务和其他相关要求,而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信息。 5.2.4 在收到上述通知以及所有要求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后的三十(30)天内,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其是否批准拟议的股权变更。如果甲方未能在上述 30 天内将其决定通知乙方,视为批准拟议的股权变更。 5.2.5 甲方应仅根据第 5.1 条(锁定期义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项下的规定和要求 评估股权变更请求,不得以第 5.1 条(锁定期义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未 明确规定的理由拒绝作出批准。 5.2.6 如果任何股东的控制权拟将直接或间接发生变更,导致该股东将不再受其当前最终控制人的控制(“股东控制权变更”),乙方应在股东控制权变更之前,向甲方发出详细载明股东控制权变更信息的书面通知。任何股东控制权变更均应被视为股权变更,且适用第 5.2 条(股权变更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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