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样本条款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18.1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8.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8.2.1 不可抗力; 18.2.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8.2.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18.3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自身损失的扩大部分无权求偿。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17.1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7.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7.2.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7.2.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17.3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已 经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7.4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17.5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7.6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7.7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7.7.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7.7.2 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7.7.3 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 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7.7.4 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7.7.5 基金资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7.7.6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首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7.7.7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首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7.7.8 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7.7.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7.7.1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在经其复核后的数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差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17.7.11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经其复核后的数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差错范围内分担责任。如发生该种情形,首先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是基金统一支付赔偿金,但基金托管人应承担实际赔偿金额的50%;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经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应选择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错误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实际赔偿金额的40%。基金管理人保留追索的权利。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