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款 样本条款

股权转让价款. ‌ 2.1 甲方、乙方同意,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股权的价值进行整体评估,双方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交易定价。 2.2 标的股权在基准日的预估值为 137,250 万元,甲乙双方协商暂确定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36,995.485 万元。待标的股权的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后,各方再签订补充协议,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待标的股权的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后,若评估数据出现极大偏差,各方可以考虑重新协商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
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投资的股权转让价款税前金额人民币 6.96 亿元。
股权转让价款. 甲方取得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界定条件的标的股权及其项下所有权益的交易对价,即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00】元)。
股权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经综合考虑目标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盈利能力、战略规划等 因素,以各方认可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审[2021]2-7】 《审计报告》、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21]074 号】《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双方确定目标公司 100%股权价值为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 元),70%股权转让价款为伍仟陆佰万元整(56,000, 000.00 元),该价格为含税价。因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的税费依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此款已包含甲方所投资金【实缴注册资本】陆仟万元(60,000,000.00元)、固定资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升值、利润、分红、债权等盈利性资产、“三尖”注册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以及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具体转让明细如下:
股权转让价款. 1、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323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2月28日,新达茂稀土的净资产评估值为7,877.10万元。 依据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协议双方经协商确定新达茂稀土80%股权转让的总 价款为5,000万元。 2、 双方同意鸿达兴业按下述方式向达茂稀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 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37.5%; (2) 目标股权过户至鸿达兴业名下后5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37.5%; (3) 目标股权过户至鸿达兴业名下届满6个月后5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10%; (4) 目标股权过户至鸿达兴业名下届满12个月后5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15%。
股权转让价款. 5.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肆亿贰仟叁佰万元整(RMB423,000,000.00)。 5.2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股权任何争议及诉讼。
股权转让价款. 在合肥高新以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时,《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各方同意根据经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按照以下计算方式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公募基金及专项计划预留费用)×对应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价值/公募基金项下全部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价值-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的股东借款金额。
股权转让价款. 1、 甲方以现金收购的形式收购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95%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 13,906,005.00 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万陆仟零伍元整); 2、 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甲方承诺于协议签署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转让价款。 3、 乙方指定接收股权转让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账 号:51010122000242775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北仑支行 甲方将相应款项足额从其银行账户汇至上述帐户视为已完成款项的支付义务。乙方如变更上述帐户信息,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对价以目标公司截至2021年8月31日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42,4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贰仟肆佰万元整),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48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捌拾万元整)(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对甲方将受让的乙方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甲方受让股权权益应付乙方的股权转让价款的基础。甲乙双方同意聘请经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并同意将评估基准日确定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