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限售期.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票限售期. 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票限售期. 4.1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票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