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管理 样本条款
自律管理. 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 本所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主体实施日常监管,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日常工作措施:
自律管理.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自律管理. 本所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实施日常监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自律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自律管理. 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所根据《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沪股通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现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提醒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提醒其客户,并视情况采取拒绝为联交所参与者提供沪股通服务等措施。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对于在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予以提醒,并视情况拒绝接受其后续的沪股通交易委托。 沪股通交易中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沪股通投资者违反或可能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本所可以进行调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本所还可以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沪股通交易中出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提请联交所对其参与者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提请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进行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沪股通交易委托。 沪股通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限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或者不予接受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交的涉及相关投资者的交易申报。
自律管理. 交易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所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 承销机构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建立完善簿记建档相关制度,及时送本所备查。
自律管理.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自律管理. 协会对网下投资者日常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组织开展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