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 (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等的相关规定,未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简称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未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简称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采购范围涉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具体品目以财库〔2019〕19 号文标注为准)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招标文件中标注 “▲”提醒投标人注意,漏标或未标“▲”的,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清单为准),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当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节能清单中产品的技术、服务等指标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在节能清单之外选择产品。(3)认证机构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获证产品信息可从市场监管总局组建的节能 产品 、 环 境标 志产 品认 证结 果信 息发 布平 台或 中国 政府 采购网(xxx.xxxx.xxx.xx)建立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链接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