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谷药业 样本条款

药谷药业. 3897464 30 2015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0 日 非医用口香糖;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 6
药谷药业. 4139965 30 2006 年 09 月 21 日 至 2016 年 09 月 20 日 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 7 药谷药业 5242376 30 2009 年 11 月 07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06 日 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片;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 8 药谷药业 12259530 35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 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序号 商标图像 申请人 申请号/注册号 国际分类号 专用权期限 商品/服务项目 9 药谷药业 12267022 35 2015 年 03 月 28 日 至 2025 年 03 月 27 日 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10 药谷药业 5579813 5 2009 年 10 月 28 日 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 人用药;片剂;针剂;中药成药;膏剂;医用药物;药用胶囊;生化药品;原料药;化学药物制剂 11 药谷药业 5579814 5 2009 年 10 月 28 日 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 人用药;片剂;针剂;中药成药;膏剂;医用药物;药用胶囊;生化药品;原料药;化学药物制剂
药谷药业. 2013 年 6 月 9 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的情况下从事皂柑类中药的研发 停止皂柑类中药等的研发,罚款 6.5 万元 2 上海国医馆 2013 年 8 月 9 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警告 3 上海国医馆 2013 年 8 月 6 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备未设置防盗措施 警告,罚款 1,000 元 4 上海国医馆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罚款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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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会计信息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监管机构 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所投资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包 号 若项目分包时使用)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见 (1)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 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2)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与意见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终止公告 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合同标题 地市县使用时可在“黑龙江省”后再加所在地名称或将“黑龙江省”删除加所在地名称。

  • 核查意见 经核查,对于 (1) 保荐人认为: 1、 控制权变更后,发行人与新的控股股东京东方将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高效协同,联动上下游,赋能全产业链发展,深化前沿技术合作,致力成为 Mini/Micro LED 显示和解决方案领先者; 2、 京东方本次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取得华灿光电控制权,契合 Mini/Micro LED 市场发展态势,也有利于落实其 MLED 业务发展战略;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放弃控制权主要是为了助推华灿光电协同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及产品落地,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争取未来实现投资浮盈收益的同时,也能为珠海当地产业落地、产业链发展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双方促成本次控制权变更具备合理性; 3、 2021 年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更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更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业务拓展、生产运营、资金管理、人才管理等方面已采取应对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性。 (2) 3),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 京东方拟认购华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72,070,935 股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和 NSL的股份锁定期限均为 18 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京东方通过直接持有华灿光电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的华灿光电股份数量不会减少,相关期限安排互相匹配。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和和谐芯光持有华灿光电股份且京东方及其关联方为华灿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和和谐芯光已承诺不会单独、共同或协助第三方谋求华灿光电的控制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将拥有公司控制权且可以控制董事会进而全面参与日常经营决策,认定京东方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充分,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 京东方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电控,本次发行完成后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信息披露准确。 公司与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