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事 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 事 会. 第一百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在符合有关上市规则不时适用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 事 会.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 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董 事 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