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行李交付 Clause in Contracts

行李交付. 11.7.1 行李交付 (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 (6)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1.7.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 (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11.7.4 行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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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行李交付. 11.7.1 12.9.1 行李交付 (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12.9.1.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12.9.1.2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海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 8 时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海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12.9.1.3 海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12.9.1.4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海航应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海航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6) 12.9.1.5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12.9.1.6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海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海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海航不承担责任。 12.9.2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90 日仍无人认领,表明旅客已遗弃该行李,海航可作为无法交付行李处理。 12.9.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2.9.3.1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海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12.9.3.2 因海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供旅客在等候行李到达期间临时购买必需的日用品。 12.9.4 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12.9.4.1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12.9.4.2 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旅客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海航书面提出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索赔的,视为放弃延误损失索赔或没有造成损失11.7.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12.9.4.3 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登机牌或行程单(或复印件)、行李牌识别联、 《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超限行李票旅客联(或复印件)等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11.7.4 行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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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行李交付. 11.7.1 行李交付 (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 (6)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 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1.7.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 (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11.7.4 行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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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行李交付. 11.7.1 12.9.1 行李交付 12.9.1.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12.9.1.2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海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 8 时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海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12.9.1.3 海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12.9.1.4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海航应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海航应当免 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12.9.1.5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12.9.1.6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海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海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海航不承担责任。 12.9.2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90 日仍无人认领,表明旅客已遗弃该行李,海航可作为无法交付行李处理。 12.9.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2.9.3.1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海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12.9.3.2 因海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将给予旅客一次性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公务舱旅客临时生活费标准为 100 美元,在此基础上,每延误一天补偿 50 美元,公务舱旅客的临时生活费以 200 美元为限额。 (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经济舱旅客临时生活费标准为 50 美元,在此基础上,每延误一天补偿 25 美 元,经济舱旅客的临时生活费以 100 美元为限额(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12.9.4 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 (6) 12.9.4.1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12.9.4.2 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旅客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海航书面提出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索赔的,视为放弃延误损失索赔或没有造成损失11.7.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12.9.4.3 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登机牌或行程单(或复印件)、行李牌识别联、 《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超限行李票旅客联(或复印件)等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11.7.4 行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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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行李交付. 11.7.1 行李交付10.11.1 交付行李 (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a) 行李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以后,旅客应立即领取; (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b) 河北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c) 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d)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河北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河北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河北航不承担责任; e) 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河北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 (6)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1.7.3 10.11.2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a)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河北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b) 因河北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未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如下: 旅客舱位等级 经济舱 商务舱/白鹭白金卡 头等舱/白鹭黑钻卡 补偿标准 人民币 300 元或等值外币 人民币 400 元或等值外币 人民币 500 元或等值外币 若旅客提供的损失证明高于临时生活费补偿标准,按所适用的行李责任限额标准赔偿; c)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按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旅客对损失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不超过所适用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 d) 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退还;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河北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河北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e)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河北航空或其委托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河北航空或其委托的地面代理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f)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可提出申请,河北航空或其委托的地面代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11.7.4 行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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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运输合同

行李交付. 11.7.1 行李交付12.8.1 交付行李 (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a) 行李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以后,旅客应立即领取; (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b) 厦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c) 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d)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厦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厦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厦航不承担责任; e) 旅客未立即领取的行李,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厦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12.8.2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a)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b) 因厦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未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如下: 旅客舱位等级 经济舱 商务舱/白鹭白金卡 头等舱/白鹭黑钻卡 补偿标准 人民币 300 元或等值外币 人民币 400 元或等值外币 人民币 500 元或等值外币 若旅客提供的损失证明高于临时生活费补偿标准,按所适用的行李责任限额标准赔偿(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c)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按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旅客对损失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不超过所适用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 d) 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退还; e)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6)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1.7.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 (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11.7.4 行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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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assenger Transport Agreement

行李交付. 11.7.1 行李交付 (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 (6)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1.7.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 (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 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11.7.4 行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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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行李交付. 11.7.1 8.7.1 行李交付 (1) 8.7.1.1 旅客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目的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2) 8.7.1.2 经川航同意旅客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超限)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3) 8.7.1.3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4) 8.7.1.4 川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5) 8.7.1.5 旅客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川航认可的证明,必要时填写川航规定的声明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川航的损失。 (6) 8.7.1.6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1.7.2 8.7.2 无人认领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180 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1.7.3 8.7.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 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8.7.3.1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川航或川航地面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2)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川航应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8.7.3.2 因川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11.7.4 8.7.4 行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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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