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行李托运 Clause in Contracts

行李托运. 11.2.1 旅客托运行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川航应将旅客托运的行李件数和重量准确录入离港系统中,每个旅客的行李须登记在其本人的记录上。如旅客持纸质客票,还应填写在客票的相应位置。 (2)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3) 川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 (4) 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不得超过川航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事先征得川航的同意。 (5) 旅客应在行李托运以前贴、挂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他个人标记。 (6)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川航可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托运行李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b. 两件(含)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c.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d.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7) 对易碎、包装不符、易腐、旅客晚交运行李,超过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和交运时有破损的行李应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川航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 a. 应明确告知旅客所免除责任的项目; b. 应在所免除责任的项目上做标记; c. 旅客应在“旅客签字”栏内签字。 (8) 托运行李应当与旅客同机运输。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原因),收运的行李无法与旅客同机运输,川航及时通知旅客,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由川航交付旅客,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手续。 (9) 旅客的行李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海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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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行李托运. 11.2.1 旅客托运行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川航应将旅客托运的行李件数和重量准确录入离港系统中,每个旅客的行李须登记在其本人的记录上。如旅客持纸质客票,还应填写在客票的相应位置。 (2)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3) 川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川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 客。 (4) 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不得超过川航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事先征得川航的同意。 (5) 旅客应在行李托运以前贴、挂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他个人标记。 (6)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川航可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托运行李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b. 两件(含)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c.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d.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7) 对易碎、包装不符、易腐、旅客晚交运行李,超过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和交运时有破损的行李应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川航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 a. 应明确告知旅客所免除责任的项目; b. 应在所免除责任的项目上做标记; c. 旅客应在“旅客签字”栏内签字。 (8) 托运行李应当与旅客同机运输。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原因),收运的行李无法与旅客同机运输,川航及时通知旅客,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由川航交付旅客,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手续。 (9) 旅客的行李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海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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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托运. 11.2.1 旅客托运行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川航应将旅客托运的行李件数和重量准确录入离港系统中,每个旅客的行李须登记在其本人的记录上。如旅客持纸质客票,还应填写在客票的相应位置。 (2)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3) 川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 (4) 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不得超过川航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事先征得川航的同意。 (5) 旅客应在行李托运以前贴、挂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他个人标记。 (6)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川航可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托运行李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b. 两件(含)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c.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d.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e.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 对易碎、包装不符、易腐、旅客晚交运行李,超过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和交运时有破损的行李应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川航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 a. 应明确告知旅客所免除责任的项目; b. 应在所免除责任的项目上做标记; c. 旅客应在“旅客签字”栏内签字。 (8) 托运行李应当与旅客同机运输。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原因),收运的行李无法与旅客同机运输,川航及时通知旅客,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由川航交付旅客,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手续。 (9) 旅客的行李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海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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