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义务主体在承诺期内就应补偿股份已获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该等返还不应视为补偿义务主体已经支付等额的补偿款,也不影响补偿义务主体实际应补偿的总金额),计算公式为 样本条款

补偿义务主体在承诺期内就应补偿股份已获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该等返还不应视为补偿义务主体已经支付等额的补偿款,也不影响补偿义务主体实际应补偿的总金额),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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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