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资金的退还 样本条款

补偿资金的退还. (1)信用增强资金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当连续 5 个交易日根据公式:“(信托财产净值-资金补偿方最近一次(T 次)交付的追加资金金额)/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的值大于或等于【1.2】元时,资金补偿方可申请 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信用增强资金,受托人应取得优先受益人书面确认后,方 可向资金补偿方退回其交付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退回部分以退回后信托计划净值不低于【1.2】元为限)。两次申请间隔时间不低于【90】天。受托人已退回的追加资金,资金补偿方不得重复申请退回。
补偿资金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自 T+3 个交易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根据公式:“(信托财产净值-补仓义务人最近一次(T 次)交付的信用增强资金金额)/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的值大于【1.00】元时,补仓义务人可申请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信用增强资金(退回部分以退回后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1.00】元为限),受托人应取得优先受益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向补仓义务人退回其交付的信用增强资金。两次申请间隔时间不低于【30】天。受托人已退回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不得重复申请退回。 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在此共同确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补仓义务人发预警风险提示的方式为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补仓义务人发出补仓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补仓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向一般(级)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为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如因补仓义务人/一般(级)委托人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补仓义务人/一般(级)委托人(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用以接收优先委托人平仓投资指令(如需)的方式为录音电话和电子邮件,受托人将对其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及电子邮件即成为优先委托人平仓投资指令的有效证据。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对其全部录音电话进行电 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有效证据;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件亦成为有效证据。
补偿资金的退还. (1)追加资金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投标的锁定期内,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自 T+3个交易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标准,经资金补偿方申请,则可退还全部或部分补足资金;但退还补足资金后,单位净值须不低于预警线。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投标的解除锁定期后,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自 T+2 个交易日起,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单位净值高于【1.00】元,经资金补偿方申请,则可退还全部或部分补足资金;但退还补足资金后,单位净值须不低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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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货币资金 19 李新罗 40.00 0.17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