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补偿方 样本条款

资金补偿方. 指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周三昌先生;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开放期: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资金补偿方. 重工的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补偿方. 指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黎仁超为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补偿方,承担预警止损下的资金补偿义务。
资金补偿方. 指为本集合计划次级委托人向优先级委托人为其本金和预期收益提供差额补偿的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可以展期;
资金补偿方. 指【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补偿方. 自然人连良桂和彭聪。
资金补偿方. 高献国(签名) 高峰(签名) 周三昌(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补偿方. 指江淦钧、柯建生;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 30 个月,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可以展期;
资金补偿方. 指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预警止损情形下资金补偿义务的主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柴琇女士及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项下资 金补偿方,承担本信托计划约定的预警止损下的资金补偿义务。具体见第七条第
资金补偿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柴琇女士及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补偿方,承担本信托计划约定的预警止损下的资金补偿义务。资金补偿方各主体间的资金补偿义务为连带性质。受托人将全体资金补偿方所追加资金视为整体,对总额进行监控。柴琇女士作为本协议的资金补偿方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