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披露在专用设备使用寿命内,客户如不再续约,发行人是否需要收回相关设备. 在专用设备使用寿命内,客户如不再续约,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相关设备所有权属于公司,法院客户具有保管义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法院客户有义务将状态良好的设备退还给公司。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特殊情形下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发行人可能暂缓收回相关设备(一般不超过 3 个月),从而出现少部分法院没有续约但设备没有撤回的情形:一方面,公司为了争取续约机会、保持客户联系,从而暂时不撤回相关专用设备;另一方面,由于少量客户地处偏远,相关专用设备回收成本(差旅、人工费用等)相对较高,发行人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从而暂时未将相关专用设备及时撤回公司。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以及 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暂时搁置于 法院的专用设备账面价值分别为 11.11 万元、53.52 万元、98.91 万元以及 210.27 万元,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比重分别为 0.47%、1.02%、0.53%以及 1.07%,金额及占比均相对较小。其中,2019 年末庭审公开服务等专用设备搁置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发行人于 2018 年下半年开始开展智能法庭服务业务,并于 2019 年末产生相应搁置设备,由于智能法庭终端设备单位价值高于庭审公开设备,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搁置设备金额相对较大;另一方面,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在年末到期的技术服务类合同续约审批流程(一般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即 2020 年一季度)有所耽搁,从而导致在统计搁置设备金额时点未能及时完成续约,形成暂时性搁置。2021 年 6 月末,发行人专用设备搁置金额占比相对较高,主要原因系 2021 年 7 月份以来国内疫情形势有所反复,发行人所在地南京的疫情情况较为严重,从而影响了到期合同续约的及时性,导致专用设备搁置情况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