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样本条款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核查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框架合同、订单,查阅了合同主要条款; 2、 了解及评价了产品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经核查,发行人销售环节流程控制有效,交易流程合理,收入确认准确; 3、 对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包括销售季度分析、分客户进行分析等,复核收入的合理性; 4、 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客户,访谈了发行人客户主要人员,了解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下游应用、合作情况、未来采购意向等,并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 5、 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公开披露资料,了解主要客户的发展战略及经营情况; 6、 查阅了物联网、人工智能领域的行业研发报告,了解下游领域的发展趋势; 7、 针对上述事项与发行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8、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1)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市场需求稳定,交易连续增长具有可持续性,不存在重大变动风险,除博安通等少数客户存在经营不确定性,发行人目前及未来不存在对交易可持续性、业绩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 (2)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前景良好,可实现程度较高。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针对前述事项的核查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的设立背景: 发行人于 2001 年 1 月由华中农大与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等七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目的是为了推动兽用生物制品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有效地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养殖业,促进我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多年以来保持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成功实践了产学研合作研发模式,共同取得多项科研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华中农大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可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发行人通过产业化将产品推向市场,实现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 2、 查阅国家鼓励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业及兼职的相关法规政策,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的相关联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根据国家鼓励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业及兼职的相关法规政策,国务院、中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鼓励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办企业,或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前生物与华中农大的相关联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相关政策摘录如下: 1 关于深化科研事 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0 年 3 月 30 日 组织部、人事 部、科学技术部 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2 《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 用的若干意见》 2002 年 6 月 28 日 科技部、教育部 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 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5 年 4 月 27 日 国务院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 知》 2016 年 6 月 26 日 国务院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017 年 3 月 10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 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6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2018 年 9 月 18 日 国务院 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 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 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 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 院企共建双聘机制 7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 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2019 年 7 月 30 日 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中科院 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 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 3、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4、 通过公开网络检索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华中农大的任职情况; 5、 查阅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的聘用合同; 6、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华中农大领取薪酬、科研奖励情况; 7、 查阅了华中农大出具的《关于陈焕春等人投资科前公司及任职情况的说明》; 8、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合同》; 9、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 10、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合同》,发行人与华中农大、中牧股份签署的《技术使用协议》; 11、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资产移交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资源使用补偿协议》; 12、 查阅了华中农大出具的《华中农大关于取得兽用生物制品车间及设备的用途说明》。 1、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多年以来保持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成功实践了产学研合作研发模式,共同取得多项科研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之间存在人员的联系、技术研发的联系、生产场所的联系,上述联系发行人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3、 经测算,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成本和利润存在一定影响,剔除该影响后发行人仍然满足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该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2-1 结合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与同行业公司(区分政府苗和市场苗)的比较,详细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共有技术、授权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的贡献,补充披露发行人的自有技术专利、相关合作技术专利的具体研发人员和形成过 程,华中农大是否对发行人的自有技术存在人员和资金投入。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 2、 对发行人销售主管人员进行访谈; 3、 核查了发行人的成本费用明细账及其原始凭证、银行流水; 4、 查阅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 申报会计师实施的核查程序 (1) 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海创同力、Hinova LLC向珠海兴锐、海南律赢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交易背景、交易情况; (2) 评价发行人的股份支付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 检查发行人股权转让涉及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成都海创同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决定书》、《Written Consent of The Members and 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Hinova United LLC》、股权转让协议等其他支持性文件,了解海创同力、Hinova LLC向珠海兴锐、海南律赢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股权对应的激励对象、持股数量、初始股权取得时间、等待期、回购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了解该股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4) 获取发行人编制的股份支付计算表,结合股权激励相关协议的具体约定,评价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5) 获取发行人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计算表,检查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划分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管理层和有关行业专家、查阅 Xxxxx & Xxxxxxxx 出具的《中国工业无人机行业研究报告》,对多旋翼无人机与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的特征差异进行了详细分析。经核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我国工业无人机市场规模及整机市场规模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公司已补充披露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的缺点并相应提示相关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发行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研发中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总则》等各项内控制度; 2、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及合作研发协议; 3、 核查了发行人《兽药 GMP 证书》、《新兽药注册证书》等各项经营资质以及获得的奖励、奖项; 4、 核查了发行人研发费用投入明细; 5、 查阅了发行人各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 6、 查阅了相关《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 取得了发行人对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 8、 查阅了《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研发、销售行为具备独立性,对股东不存在依赖,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发行条件。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 认定本次诉讼涉案产品仅为公司 CW-10D 无人机系统产品及认定发行人全系列产品未侵犯原告专利技术均具有充分依据,假如发行人本次败诉并导致其他产品的诉讼,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 鉴于本次涉诉专利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发行人可通过产品升级及时消除侵权情形,如果发行人全系列产品侵犯了原告涉诉专利,亦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3、 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专利、技术等来源于长期的技术积累和自主创新,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4、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行人对该等发明专利的使用不存在任何限制;即便相关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该审查结果使得该等发明专利相关申请记载事项成为公知事实,公司依然掌握并可以使用相关技术,发行人亦不会因专利被无效而丧失对该等技术的占有及使用的权利,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