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样本条款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 申报会计师实施的核查程序 (1) 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海创同力、Hinova LLC向珠海兴锐、海南律赢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交易背景、交易情况; (2) 评价发行人的股份支付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 检查发行人股权转让涉及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成都海创同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决定书》、《Written Consent of The Members and 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Hinova United LLC》、股权转让协议等其他支持性文件,了解海创同力、Hinova LLC向珠海兴锐、海南律赢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股权对应的激励对象、持股数量、初始股权取得时间、等待期、回购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了解该股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4) 获取发行人编制的股份支付计算表,结合股权激励相关协议的具体约定,评价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5) 获取发行人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计算表,检查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划分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的设立背景: 发行人于 2001 年 1 月由华中农大与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和叶长发等七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目的是为了推动兽用生物制品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有效地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养殖业,促进我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多年以来保持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成功实践了产学研合作研发模式,共同取得多项科研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华中农大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可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发行人通过产业化将产品推向市场,实现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 2、 查阅国家鼓励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业及兼职的相关法规政策,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的相关联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根据国家鼓励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业及兼职的相关法规政策,国务院、中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鼓励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办企业,或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前生物与华中农大的相关联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相关政策摘录如下: 1 关于深化科研事 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0 年 3 月 30 日 组织部、人事 部、科学技术部 鼓励科研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2 《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 用的若干意见》 2002 年 6 月 28 日 科技部、教育部 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 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5 年 4 月 27 日 国务院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 知》 2016 年 6 月 26 日 国务院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017 年 3 月 10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 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6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2018 年 9 月 18 日 国务院 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 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 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 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 院企共建双聘机制 7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 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2019 年 7 月 30 日 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中科院 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 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 3、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4、 通过公开网络检索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华中农大的任职情况; 5、 查阅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的聘用合同; 6、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华中农大领取薪酬、科研奖励情况; 7、 查阅了华中农大出具的《关于陈焕春等人投资科前公司及任职情况的说明》; 8、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合同》; 9、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 10、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合同》,发行人与华中农大、中牧股份签署的《技术使用协议》; 11、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资产移交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资源使用补偿协议》; 12、 查阅了华中农大出具的《华中农大关于取得兽用生物制品车间及设备的用途说明》。 1、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多年以来保持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成功实践了产学研合作研发模式,共同取得多项科研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之间存在人员的联系、技术研发的联系、生产场所的联系,上述联系发行人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3、 经测算,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成本和利润存在一定影响,剔除该影响后发行人仍然满足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该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2-1 结合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与同行业公司(区分政府苗和市场苗)的比较,详细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共有技术、授权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的贡献,补充披露发行人的自有技术专利、相关合作技术专利的具体研发人员和形成过 程,华中农大是否对发行人的自有技术存在人员和资金投入。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2、 查阅了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明细表; 3、 查阅了发行人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4、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 1、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2、 发行人在与华中农大合作研发过程中承担了大量工作,为技术成果取得作出重要贡献; 3、 发行人利用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产品的菌毒株,独立完成猪链球菌病、副猪嗜血杆菌病二联灭活疫苗(LT 株+MD0322 株+SH0165 株)的研发工作,华中农大未对发行人独立取得的新兽药注册证书投入人员或资金。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发行人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 查阅了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明细表; 3、 查阅了华中农大出具的《华中农业大学关于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等事项的说明》; 4、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合同》; 5、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 6、 查阅了华中农大与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7、 查阅了华中农大就合作研发等事项报教育部财务司的请示以及教育部财务司的审核意见。 1、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共有新兽药注册证书及华中农大授权发行人使用技术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但发行人在与华中农大合作研发的过程中承担了大量工作,为技术成果取得作出重要贡献; 2、 华中农大不具备将共有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的条件,通常通过许可第三方使用科技成果获得收益; 3、 发行人对相关技术支付的费用公允,具备合理性; 4、 发行人与华中农大对相关技术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权利义务约定清晰。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并取得发行人与华中农大于 2015 年 4 月签署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 2、 查阅并取得华中农大出具的《关于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 株)开发流程以及科前生物参与研发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开发流程以及科前生物参与研发情况的说明》。 3、 查阅并取得发行人申请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和猪伪狂犬病活疫苗(HB-98 4、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订的《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合作研发协议; 5、 查阅了华中农大出具的相关说明与确认文件。 发行人不存在依靠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力,将其作为职务发明的科研成果无偿提供给发行人进行产业转化,或利用其身份,要求学校其他人员将具有产业前景 的科研成果无偿或低价提供发行人使用或提供服务的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 2、 对发行人销售主管人员进行访谈; 3、 核查了发行人的成本费用明细账及其原始凭证、银行流水; 4、 查阅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华中农大出具的《关于陈焕春等人投资科前公司及任职情况的说明》、《华中农业大学关于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等事项的说明》等相关确认文件; 2、 查阅了《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请求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函的请示》以及《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华中农业大学及所属企业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合作事项的审核意见》; 3、 查阅了《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教育部财务司的职责; 4、 查阅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了解华中农大的职责。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发行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研发中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总则》等各项内控制度; 2、 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中农大签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技术成果归属确认及许可使用合同》及合作研发协议; 3、 核查了发行人《兽药 GMP 证书》、《新兽药注册证书》等各项经营资质以及获得的奖励、奖项; 4、 核查了发行人研发费用投入明细; 5、 查阅了发行人各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 6、 查阅了相关《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 取得了发行人对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 8、 查阅了《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研发、销售行为具备独立性,对股东不存在依赖,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发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