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质押 样本条款

补充质押. 甲方应提前向乙方申请,乙方综合评估拟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股份性质等要素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补充质押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甲方于下一交易日与乙方进行补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成功后,原交易与补充质押合并计算其履约保障比例。新开补充交易不受次数限制。 甲方在下一交易日(T+1 日)14:00 前仍未完成补充质押交易并使该笔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提高至预警线以上的或未进行提前购回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并按甲方违约处理,通知丙方进入违约处置程序。如遇特殊情况甲方确实无法按时补充质押的,甲方必须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迟至乙方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交易。 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的回购期限从原初始交易日到最终购回交易日,总计不得超过 3 年。 甲方申请对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部分解质的,应提前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上述解除质押交易完成后,日终清算时,对应主交易协议书合并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甲方初始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或交易协议书约 定的履约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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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 入札参加資格 (1)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67条の4の規定に該当しない者であること。

  •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通知和送达 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及政府部门等单位所发出的文件,均以本合同书所列明的联系信息送达,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信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 )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