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人及权限 样本条款

被授权人及权限. 陈思施 或 李经纬 或 俞晓涔 或 郭非寒 或 谷苗:划款指令经办李经纬 或 俞晓涔 或 郭非寒 或 谷苗 或 陈思施:划款指令复核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各角色任选其一,且实际操作中同一时间同一人角色不得重复) 2、划款指令被授权人签章样式: (签字) (签字) (签字)

Related to 被授权人及权限

  •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 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 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

  • 契 約 契約の単位・・・・・・・・・・・・・・・・・・・・・・・・・・3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業務内容 作業員C 従事時間帯 H H

  • 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数,丙方需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甲方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报 告中披露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 情况,并于承诺期结束后,由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期内 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根据前述 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 丙方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 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承诺期满后,各方按照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计算累计现金补偿金额,如各年度累计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超过承诺期累计应付现金补偿金额,则超额部分由乙方向丙方返还。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发生重大不利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本 金部分或全部损失及收益全部损失,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报价文件 2.3.1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 貸付物件 公募番号 施設名称 所在地 貸付箇所 貸付面積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