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样本条款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认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不可抗力;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 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不可抗力;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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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取得の制限 受注者は、この契約による事務を処理するために個人情報を取得するときは、あらかじめ、本人に対し、その利用目的を明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また、当該利用目的の達成に必要な範囲内で、適正かつ公正な手段で個人情報を取得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 募集资金运用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 商务文件 投标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基本情况; 业绩清单; 商务条款偏离表; 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 其它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文件;

  • 甲方(公章)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招标方式 1.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

  • 其他资料 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