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 CIF/CIP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 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在 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 求和注意事项等寄 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 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 超过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 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EXW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 21 日或空运前7 日以 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 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 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 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 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 (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 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 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 如果是FOB/FCA 合同: 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 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 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 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 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 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 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FOB/FCA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 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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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 CIF/CIP DPU 合同:
1) )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 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在 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 求和注意事项等寄 给买方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 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 超过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 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EXW 如果是 EXW 合同:
1) )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 21 日或空运前7 日以 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 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 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 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 重量超过 航空)、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 (m)、宽 米(m)、宽 2.7 米(m)和高 米(m)和高 3 米(m),卖 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 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 如果是FOB/FCA 合同:
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 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 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 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 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 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 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FOB/FCA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 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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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 CIF/CIP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 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在 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 求和注意事项等寄 给买方×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 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 超过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 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超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EXW 如果是 EXW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 21 日或空运前7 日以 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 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 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 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 重量超过 航空)、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 (m)、宽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 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 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 如果是FOB如果是 FOB/FCA 合同:
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 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 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 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等寄给买方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毛重、体积(用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 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 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 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FOB在 FOB/FCA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 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 责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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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 CIF/CIP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 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在 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 求和注意事项等寄 给买方×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 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 超过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 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 或超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EXW 如果是 EXW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 21 日或空运前7 日以 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 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 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 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 重量超过 航空)、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 (m)、宽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 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 明。
3) 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 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 如果是FOB如果是 FOB/FCA 合同:
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 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 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 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等寄给买方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毛重、体积(用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 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 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 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 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FOB在 FOB/FCA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 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 责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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