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試 样本条款

□檢(試. 驗由廠商依機關指定程序辦理: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取樣後,送往機關指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檢(試)驗費用納入契約價金,由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支付。
□檢(試. 驗由廠商辦理: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後,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因機關需求而就同一標的作 2 次以上檢(試)驗者,其所生費用,結果合格者由機關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廠商仍應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其有關資料、樣品、取樣、檢(試)驗等之處理,同上述進場前之處理方式。
□檢(試. 驗由廠商辦理: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後,並會同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因機關需求而就同一標的作 2 次以上檢(試)驗者,其所生費用,結果合格者由機關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該等材料、設備進場時,廠商仍應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作現場檢驗。其有關資料、樣品、取樣、檢(試)驗等之處理,同上述進場前之處理方式。
□檢(試. 驗由機關辦理: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取樣後,並會同送往機關指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檢(試)驗費用由機關支付,不納入契約價金。
□檢(試. 驗由廠商依本中心指定程序辦理:廠商取樣後,送往本中心指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檢(試)驗費用納入契約價金,由本中心以代收代付方式支付。
□檢(試. 驗由廠商辦理: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取樣後,送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因機關需求而就同一標的作 2 次以上檢(試)驗者,其所生費用,結果合格者由機關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廠商仍應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其有關資料、樣品、取樣、檢(試)驗等之處理,同上述進場前之處理方式。本工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如「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如本條款【第 11 條第 3 款】之附件)。其中屬「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檢驗項目者,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檢(試. 驗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檢(試. 驗由廠商依機關指定程序辦理:廠商會同機關取樣後,送往機關指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檢(試)驗費用含於契約價金。履約項目依規範如訂有應檢(試)驗項目,由廠商辦理:機關會同廠商取樣後,送經機關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機關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因機關需求而就同一標的作 2 次以上檢(試)驗者,其所生費用,結果合格者由機關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廠商仍應通知機關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其有關資料、樣品、取樣、檢(試)驗等之處理,同上述進場前之處理方式。
□檢(試. 驗由廠商辦理:廠商取樣後,經本中心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並由本中心指定檢(試)驗報告寄送地點,檢(試)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因本中心需求而就同一標的作 2 次以上檢(試)驗者,其所生費用,結果合格者由本中心負擔;不合格者由廠商負擔。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廠商仍應通知本中心人員作現場檢驗。其有關資料、樣品、取樣、檢(試)驗等之處理,同上述進場前之處理方式。
□檢(試. 驗由廠商辦理: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後,送經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提報並經機關審查核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