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規定.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各項權利義務,並不因申請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而有變動。對於非可歸責於受託人致委託人使用(或無法使用)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所生之任何損害,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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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商品信託總約定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商品信託總約定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商品信託總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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