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約記載之事項. 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之事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規約記載之事項. (一) 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之事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1、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2、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3、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4、 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5、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7、 糾紛之協調程序。
(二) 載明於規約亦不生效力之事項【第七條】
1、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1)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3)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4)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5)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2、 約定事項有違反法令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