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放弃 样本条款

视为放弃.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工作应视为乙方放弃: 书面通知甲方或以自己的行动表示其已终止建设工程,并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实施; 乙方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一百八十(180)天内恢复实施; 乙方出于自身主观原因在完工日期前连续60天停止建设工程或调试,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且不是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所导致。 乙方放弃特许经营权的,甲方接管环保设施的建设。乙方已完成的投资,由甲方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确定已完成工程或工作的价值,并支付给乙方。由于乙方放弃特许经营权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视为放弃. 以下情况视为项目公司放弃建设本项目: 26.2.1 项目公司虽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已放弃或终止本项目建设,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全面停止履行本合同; 26.2.2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在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三十天内未能开始项目的建设; 26.2.3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26.2.4 项目公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正式运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 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视为放弃. ‌ (a) 书面通知绿化和市容局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项目公司未能自建设工程开工进度日期起算六十(60)日内在场地开始建设工程,且不是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 (c) 项目公司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且不是因不可抗力或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 (d) 项目公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完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或在建设工程停止之日后九十(90)日内更换建设承包商。 (e)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造成本项目在完工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日内尚未完工。
视为放弃.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除非该情况系由不可抗力所导致: (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单项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未能在计划开工日之日起 60 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0 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连续 30 日内没有进行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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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個人情報 個人情報の利用目的)

  • 通電器材 295 分流器YEW-2215-05 校 正 横河電機(株)

  • 一般管理費 人件費+2.事業費)の 10%以内 (注2: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 約 書 令和6年7月 原子力規制委員会原子力規制庁 長官官房技術基盤グループシステム安全研究部門

  • 认(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三 、认购”和“

  • 一般项目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合同的中止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