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放弃.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除非该情况系由不可抗力所导致:
(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单项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未能在计划开工日之日起 60 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0 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连续 30 日内没有进行工程施工;
视为放弃.
(a) 书面通知绿化和市容局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项目公司未能自建设工程开工进度日期起算六十(60)日内在场地开始建设工程,且不是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
(c) 项目公司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且不是因不可抗力或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
(d) 项目公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完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或在建设工程停止之日后九十(90)日内更换建设承包商。
(e)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造成本项目在完工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日内尚未完工。
视为放弃. 以下情况视为项目公司放弃建设本项目:
26.2.1 项目公司虽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已放弃或终止本项目建设,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全面停止履行本合同;
26.2.2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在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三十天内未能开始项目的建设;
26.2.3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26.2.4 项目公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正式运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 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视为放弃.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工作应视为乙方放弃: 书面通知甲方或以自己的行动表示其已终止建设工程,并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实施; 乙方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一百八十(180)天内恢复实施; 乙方出于自身主观原因在完工日期前连续60天停止建设工程或调试,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且不是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所导致。 乙方放弃特许经营权的,甲方接管环保设施的建设。乙方已完成的投资,由甲方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确定已完成工程或工作的价值,并支付给乙方。由于乙方放弃特许经营权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