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且不逾預算數額時,如本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除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予決標外,得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並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予以決標.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者,得由監辦人員當場予以核准,或先予同意保留後,由本機關先敘明理由,連同底價 、減價過程、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送監辦人員,再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標價報經核准後,應即通知開標主持人、監辦人及相關人員作成決標紀錄,製作決標紀錄之日期即為決標日期。決標後立即通知該廠商至本機關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廠商發還押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