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认购资金的交付 Clause in Contracts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保管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 号:0150030000000012 2、 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10】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约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XX 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 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金信托合同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保管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账户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 号:0150030000000012账户名: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 2、 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10】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约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兴业信托•广泽股份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XX 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 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信托合同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保管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账户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 号:0150030000000012账户名: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 2、 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10】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约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兴业信托-智慧松德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XX 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 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信托合同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保管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账户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 号:0150030000000012账户名:【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 2、 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10】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约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江苏信托•台基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兴业信托-华西能源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 XX 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 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信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