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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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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