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样本条款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1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各五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造价、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6.2 设计人应按合同、勘察设计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6.3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4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对其他人员,设计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合理调整,但应报发包人备案。 6.5 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6 设计人不得将全部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将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包。若设计人需分包部分工作时,分包人的资质应符合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设计的成果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向发包人负责。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6.7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收集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 6.8 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向规划部门办理设计报建工作。 6.9 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0 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1 勘察过程中,若因场地条件、钻探情况或设计方案变更,需改变勘察方法或造成工程量变化,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办理正式的变更手续,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6.12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6.13 设计人应提出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勘察要求及其工程勘察预算书,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勘察人进行勘察的依据。 6.14 设计人应配合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和施工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和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施工图纸;解答招投标人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等。 6.15 设计人应按第9条规定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查。 6.16 设计人应按第10条规定配合施工。 6.17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18 设计人租赁办公场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6.19 设计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在设计期间在广州固定工作,短期离开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派代表履行其职责。 6.20 设计人应按财政投资工程的投资额进行各阶段限额设计,并负责编制各阶段相应的投资估(概、预)算,由建设单位整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6.21 设计人针对该项目需在广州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固定设计人员。 6.22 设计人员必须充分利用发包人现有的勘察资料,不得对发包人已勘察的地形进行重复勘察工作。 6.23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核查明示工程项目范围内地下管道分布情况。 6.24 设计人在收到业主通知后,应按要求1个月内提交工程勘测设计结算资料,并配合完成工程结算评审工作。如逾期不提交或不配合完成,按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肆仟元,提交延误超过30天,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只支付该项勘察设计成果已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勘察设计费的50%,其余勘察设计费不再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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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D=B×E÷365 D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E 为固定管理费率,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 0.10%/年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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