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违约 样本条款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 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 (10)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 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G212仁怀茅台至苍龙段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设计人违约.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设计人违约. (1) 本款末增加: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外,业主可按合同价的 5%~10%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设计人同时应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 (2) 本款末增加:业主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3) 本款末增加: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业主将按合同价 2%计扣设计人违 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时,业主可以中止合同。 (4) 业主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5) 本款约定为:设计人应在收到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 14 天内,完成对方案设计或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延期 1 天,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2‰的违约金。 (6) 本款末增加:业主有权按以下标准对设计人扣以违约金:项目负责人,10 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3 万元/人次;一般设计人员 1~2 万元/次。 (7) 本款末增加:业主有权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2%~10%的违约金; (8) 本款末增加: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业主将按合同价 1%计扣设计人违约金; (9) 本款约定为: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因设计深度不够或方案不合理,造成施工期间过度频繁更改方案或修改完善设计的,除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外,业主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的 2%~10%的违约金作为处罚。 (10) 本款约定为:如果方案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外,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设计的资格。 (11) 本款末增加: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外,业主可按合同价的 5%~10%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设计人同时应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 (12) 本款约定为: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 (13)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由设计单位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变更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因设计单位原因(失误、深度不够、遗漏、提供工程量清单漏项等)导致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金额未超概算 10%的,扣除设计费的 5%;总变更金额超过概算 10%(含)的,扣除设计费的 10%,且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在履约考核中评为“中”或“差”。 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上述规定外,业主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14)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有)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或确因难以避免的原因,经设计人申请并经发包人按规定审核同意的人员变动除外)的,发包人将予以违约处理。具体违约金额如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有)10 万元/人次;分项负责人 5 万元/人次。
设计人违约. 14.1.1 10)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 / %,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算的 / %;
设计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设计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设计人违约: (1) 未按第6.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大纲等资料。 (2)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3) 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 (4) 因设计人勘察设计漏项或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5) 设计人违反第6.6款规定私自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人。 (6) 设计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7) 因设计人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或勘察设计漏项或施工期间现场服务效率低下导致施工工期延误。 (8) 设计工作未按第6.19款规定在广州的固定场所进行。 (9) 因设计人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或勘察设计漏项导致工程结算价超出施工发包合同总价的5%。 (10) 设计人在广州无固定办公场所及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1) 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设计人违约. ‌ 14.2.1 设计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违反第 1.6 款的约定,擅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设计人违反第 4.5 款的约定,将合同项下的全部设计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合同项下的全部设计工作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 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完成相应设计工作,造成设计文件交付迟延; (5) 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停止履行合同; (6) 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4.2.2 对设计人违约的处理 设计人违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设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同时,设计人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项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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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償内容 保険金をお支払いする主な場合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招标范围 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列项目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详细技术规范及报价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000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0000号平安金融中心X座第00-00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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