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 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
(10)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 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G212仁怀茅台至苍龙段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设计人违约.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设计人违约. 14.1.1 10)施工图预算超过方案设计概算的 10%,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算的 10%;
设计人违约. 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 设计人将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2)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3) 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则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发包人将分别按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 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4)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每延期 1 天,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5) 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除由设计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6)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发包人将扣设计人合同价 2%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7)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发包人将扣设计人合同价 2%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8) 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9) 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10) 由于设计人设计不合理、设计漏项等各种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工程变更额承担相应的损失,且设计人不得以假如、假定方式设置免责条件(因发包人特殊要求的除外): 每个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建安费比例在 5%至 10%(含 10%),按每个项目设计合同价的 10%扣除设计费; 每个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建安费比例在 10%至 20%(含 20%),按每个项目设计合同价的 15%扣除设计费; 每个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建安费比例超过 20%的,该项目不再支付任何设计费用。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重大变更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和河北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分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在设计过程中,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招标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并按合同价的 10%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11)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发生变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代表的,发包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则扣减总合 同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更换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代表的则扣减总合同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12) 设计人未按发包人、咨询单位的要求,进行必要中间过程验算、验证或其他工作的,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按情节轻重每次扣 5~10 万元的违约金。
(13) 设计人在设计之前和设计过程中,应认真查勘现场并对勘察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否则因此导致的设计质量问题,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
(14) 项目施工图审图、论证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遗漏工程内容、专业之间不衔接等缺陷的情况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减合同价款的 20%。
(15) 如出现标高控制点位置不可靠,给水等管、线的标高以及原有市政建筑的管线标高与附属管道的衔接不当和现场施工时新建管道与周围环境的衔接不当的情况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减合同价款 30%。
(16) 该工程要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接水、接电设计,如无合适地点,设计单位须为该工程设计合理的接水、接电施工方案。未设计方案或方案不合理的扣减合同价款的 5%。
(17) 安排相关专业驻场服务人员常驻现场,施工期间,保证出勤率,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五天,并一直坚持到工程竣工,且在工程质保期间随叫随到,做到及时服务、及时解决、及时协调、及时处理。出现工程变更,相应图纸进行编号并登记台账,每月报建设单位复印件 1份。为便于过程控制和结算,各专业驻场服务人员(设计代表)有上述一项未按约定驻场服务的,并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20%。
(18) 未编制合格的概算文件,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20%。
(19) 如未编制竣工图,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15%。
(20) 概算文件中建安费与预算文件中建安费相比误差超过 5%的,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20%。
(21) 图纸中不得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参数不得有指向性。如有则视为违约,则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项细化为:
设计人违约.
14.2.1 设计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违反第 1.6 款的约定,擅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设计人违反第 4.5 款的约定,将合同项下的全部设计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合同项下的全部设计工作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 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完成相应设计工作,造成设计文件交付迟延;
(5) 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停止履行合同;
(6) 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4.2.2 对设计人违约的处理 设计人违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设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同时,设计人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
设计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设计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设计人违约:
(1) 未按第6.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大纲等资料。
(2)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3) 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
(4) 因设计人勘察设计漏项或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5) 设计人违反第6.6款规定私自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人。
(6) 设计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7) 因设计人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或勘察设计漏项或施工期间现场服务效率低下导致施工工期延误。
(8) 设计工作未按第6.19款规定在广州的固定场所进行。
(9) 因设计人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或勘察设计漏项导致工程结算价超出施工发包合同总价的5%。
(10) 设计人在广州无固定办公场所及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1) 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设计人违约.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