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 样本条款

证券业务. 证券业务经营主体为发行人子公司国信证券。国信证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2020年在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为“AA”。国信证券经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和基金服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 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业务等。 截至2020年末,注册资本96.12亿元;员工总数12054人;在全国119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4家分公司、179家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4家全资子公司;50%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国信证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2736”。根据中证协发布的数据,近年来国信证券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 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核心指标排名行业前列;公司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城 市设立的营业部均保持强劲的竞争实力,多家营业部长期领先当地同业。截至2020年末,国信证券累计完成A股IPO项目272个,完成创业板IPO项目64个,均排名行业第一;国 信证券总资产3027.5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809.07亿元。 2020年,国信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87.84亿元,同比增长33.29%,实现净利润66.18亿元,同比增长34.69%。国信证券经纪业务代理买卖手续费净收入(不含基金分仓)份额 5.03%,排名行业第3,与去年持平;累计完成股票承销项目26.8个,同比增长14%;发行“全国首单先行示范区绿色公司债”“全国首单地市级优质主体企业债”等一批行业首创性债券产品。 营业总收入(亿元) 100.31 140.93 187.84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亿元) 49.88 61.61 89.77 利息净收入(亿元) 14.49 17.00 31.48 投资收益(亿元) 27.64 45.05 48.94 全年 IPO 承销项目数(支) 2 12.5 11.5 全年 IPO 承销额(亿元) 53.69 84.08 86.04 2018-2020年,得益于证券市场行业回暖,国信证券证券业务收入及盈利水平保持增长趋势,且国信证券的资本实力很强,各项业务市场排名位于行业前列,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均较为突出。2020年度,市场行情良好,国信证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增长,营业收入达到187.84亿元,各项经营指标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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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議事録 第32条 理事会の議事については、法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議事録を作成する。

  • 数 量 備 考 1 2 3 4 5 6 7 8

  •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投票外,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进行披露。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