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程序及方法 样本条款

评审程序及方法. ‌ 18. 评标委员会‌ 18.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 宣布评标纪律; (3)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 核对评标结果,有20.4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 文件一并存档。 1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5)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7) 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8)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 技术复杂; (3) 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4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8.5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程序及方法. (一) 评审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
评审程序及方法. 1. 评标委员会 (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委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坚持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评审。 (2) 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 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2. 评审工作程序 (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评审程序及方法. 14 - 18. 评标委员会..........................................................................................................-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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