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担保 样本条款

财务担保. 承租人应在起租前或起租时安排,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任何政府或其部门或主管机关要求的第三人责任财务担保或保证,以使船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可以合法进入、停留或离开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港口、地域、领海或毗邻水域,而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滞留或遭受任何处罚。否则,承租人应当就其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时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担保.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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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 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 收购方式 一、 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 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 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 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入 札 書 令和 年 月 日 支出負担行為担当官 原子力規制委員会原子力規制庁長官官房参事官 殿 所 在 地商 号 又 は 名 称代表者役職・氏名 下記のとおり入札します。

  •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温发改证〔2022〕266号。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0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58 只, 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