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 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 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争议评审.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
争议评审. 17.4 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