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 向 亳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