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责任期 样本条款

质量保修责任期. 质量保修责任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责任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质量保修责任期. 质量保修责任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责任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10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为 10 年,非隐蔽部分为 5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5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地下室外墙回填土、室外入口台阶、无障碍通道和散水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5 年; 8. 室外抹灰脱落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9. 室内墙面、顶棚抹灰脱落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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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