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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及要求 样本条款

质量标准及要求. 5.1 质量标准及要求 (1) 乙方应确保所有产品质量均需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提供原厂质保书、合格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产品是出厂原装合格产品。进口产品须是获得国家商检局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2) 其他质量要求 5.2 节能环保产品要求
质量标准及要求. 1、 按照发包人现场交底要求后进行施工。 2、 符合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3、 工程质保期1年。
质量标准及要求. 全新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标准,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与投标(谈判)时承诺的技术指标一致,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等合格产品应具备的全部要件。
质量标准及要求. 1、 所供货物应符合相应 GB 标准,预包装及散装食品须具有 SC 标志。鲜冻畜肉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肉品检验合格证;蔬菜须提供农药残留检测 达标报告;所供货物必须每批都持有相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或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标签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包装完好,无污染,在保质期内;在供应商供货期间,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有调整的,以最新标准执行。基本要求为产品最低质量标准,供应商应提供不低于基本要求的货物参与竞争。 2、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在中标后如出现因食品原料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标供货商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 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方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即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中标供货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7)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8)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9)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1)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2)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3)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不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质量标准及要求. 乙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 SDGP37100300020240200001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
质量标准及要求. ‌ 3.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以说明书为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中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2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由乙方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含软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如因第三方侵权致使甲方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货款。 3.3 乙方所供货物主要技术要求(请以附件形式详细列出)。
质量标准及要求. 5.1 质量标准及要求
质量标准及要求. 5.1 质量标准及要求 (1) 乙方应确保所有产品质量均需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提供原厂质保书、合格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产品是出厂原装合格产品。进口产品须是获得国家商检局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2) 其他质量要求 1、 乙方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 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3、 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4、 乙方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货物性能、精度进行复核。 5、 验收时乙方代表必须在场。 5.2 节能环保产品要求无
质量标准及要求. 5.1 质量标准及要求 (1) 乙方应确保所有产品质量均需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提供原厂质保书、合格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产品是出厂原装合格产品。进口产品须是获得国家商检局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2) 其他质量要求 乙方拟提供设备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若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如3C认证等),应符合或通过。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技术参数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制造商等内容。 5.2 节能环保产品要求节能环保产品
质量标准及要求. 1、 满足功能性使用要求,不得通过降低报修人的使用要求来降低自己的维修成本; 2、 满足外观要求并得到报修人及甲方后勤服务总公司认可; 3、 对维修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出场,存放到指定仓库,不得随意堆放,影响校容; 4、 室外路灯、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公共区域场所的灯完好率至少98%以上。 5、 所有龙头、阀门等公共区域场所的设备完好率至少98%以上。 6、 每天做好维修材料记录,每月做好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