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样本条款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4)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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