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审核及确认. 20.3.1 受益人应于受托人接受赎回申请的期限内将有效赎回文件送达受托人,有效赎回文件未能按时送达受托人的,受益人的赎回不成功。
20.3.2 赎回开放日内,受托人办理赎回审核手续, 对收到的赎回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及统计有效信托单位赎回份额。 当受托人收到的赎回文件及信托计划股票卖出情况符合下述全部要求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方为有效,否则,全部投资者的赎回不成功。
(1) 申请赎回的优先信托份额与劣后信托份额比例为 1:1。
(2) 受托人经确认,在本次赎回开放日前(含该日)变现期卖出标的股票股数/信托计划锁定期内持有标的股票总股数=申请赎回的优先信托份额/成立日优先信托份额=申请赎回的劣后信托份额/成立日优先信托份额=Y。 变现期为上一个赎回日至该赎回日的期间,首个变现期为信托计划标的股票首个卖出日至首次赎回开放日。
20.3.3 受益人成功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应于开放日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单位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