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期 样本条款

赔偿期. 是指被保险人遭受营业中断损失的期间,列明在保险单赔偿期项中。
赔偿期. 是指自损失发生开始不长于 24 个月的时间。
赔偿期. 除对于产品敲诈勒索费用另有规定的之外,本保险单仅对发现保险事故之日后拾贰(12)个月内发生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已经就一次保险事故提出索赔并赔付的金 额,不得再就其他保险事故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期. 指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最长不超过赔偿期限之日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的阶段。
赔偿期. 本公司仅赔偿于保险单中列明的约定赔偿期内发生的额外费用。赔偿期应从被保险人最早发现可能发生物质损失(根据技术规定)之日算起,但最晚不得迟于额外费用的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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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地 点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竞争性谈判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法令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