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 样本条款

跟單信用證. 3.1 本第 3 條的條款適用於任何跟單信用證。 3.2 客戶: (a) 承諾審核每份由滙豐銀行開立的跟單信用證的客戶副本,以查核是否與相關申請書相符;及 (b) 如對其内容有任何異議,同意立即通知滙豐銀行。進口 3.3 滙豐銀行獲授權承付及支付根據任何跟單信用證提出的任何申索(只要該申索表面看來符合其條款及/或任何根據該跟單信用證條款支款(或聲稱支款)和提交的單據),無須諮詢或取得客戶或任何其他方進一步授權,也無須查詢任何申索是否適當地提出,即使任何該等申索的效力或其金額可能在爭議中。客戶接納任何該等申索為滙豐銀行須負責承付及支付的終局證明,而滙豐銀行根據或就該等申索真誠地作出的任何付款或採取的任何步驟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3.4 如果滙豐銀行認爲根據任何跟單信用證提交的任何單據看來適當且整體上符合跟單信用證各項要求,該等單據的提交應當作符合該份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對於審查該等單據可能導致的延誤或未能識別任何可能存在的差異,客戶放棄向滙豐銀行提出一切申索。 3.5 即使客戶發出任何相反的指示,滙豐銀行仍可拒絕其認爲不符合相關的跟單信用證條款的任何申索。滙豐銀行在拒絕任何申索前,無義務通知客戶或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即使滙豐銀行曾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也不構成滙豐銀行在任何其他時候尋求客戶豁免任何差異的義務。 3.6 如果滙豐銀行就某項申索的任何差異向客戶發出通知,而客戶要求滙豐銀行及/或其代理行或代理人: (a) 於跟單信用證下付款而不理會該項差異;或 (b) 就該項差異加簽或開立任何擔保書或彌償書, 客戶確認其在第 9 條(償付及彌償)所列的償付義務及彌償應適用於該項申索及/或任何該等擔保書或彌償書。 3.7 滙豐銀行可於任何時候在其認爲適當時修訂跟單信用證或在跟單信用證上附加額外條款及細則,但任何該等修訂或額外條款及細則不得增加該跟單信用證的客戶債務。在獲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滙豐銀行可以取消整份跟單信用證或其任何未使用的結餘。 3.8 即使任何申請書中有任何指示,滙豐銀行可以限制任何跟單信用證的兌用方式或任何通知或保兌行為僅於其本身的辦事處或其選擇的任何代理行或代理人,而在這情況下,滙豐銀行可拒絕承付或支付任何向該等辦事處、代理行或代理人以外的任何辦事處、銀行或其他人士要求支款或聲稱要求支款的單據。 3.9 如果滙豐銀行在任何跟單信用證到期日之前根據該跟單信用證付款: (a) 在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承擔利息的情況下)客戶應在該份跟單信用證到期日向滙豐銀行支付該跟單信用證的全數金額,即使滙豐銀行只支付該跟單信用證之下的貼現金額;及 (b) 在客戶須按照其與滙豐銀行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承擔跟單信用證之下的利息的情況下)客戶應於該份跟單信 用證的到期日或滙豐銀行要求的較早日期,向滙豐銀行支付該項申索的全數金額連同該項申索由滙豐銀行付款 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包括該日)期間累算的利息,該利息應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的規定支付。 3.10 如果跟單信用證的條款(不論明示或默示)允許在收到按照該跟單信用證要求送交的單據前向受益人付款,客戶應在該跟單信用證到期日或滙豐銀行要求的較早日期,向滙豐銀行支付該項申索的全數金額(不論其後送交的單據是否符合跟單信用證的條款)連同該項申索由滙豐銀行付款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包括該日)期間累算的利息,該利息應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的規定支付。 3.11 如果任何跟單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提出任何申索時或之前將若干特定單據直接發送給客戶,就任何根據該跟單信用證提出的申索,必須向滙豐銀行提交所有餘下單據。如果客戶使用直接發送給客戶的單據取得貨物的管有權,滙豐銀行獲授權接納根據該跟單信用證提交的所有單據,並且在交單時付款或承兌以及在到期時支付有關該等貨物的所有單據,即使存在任何差異或者有任何其他事宜或事情可能免除或影響客戶或滙豐銀行的義務。客戶確認其在第 9 條(償付及彌償)所列的償付義務及彌償適用於滙豐銀行就該跟單信用證支付的任何款項。 3.12 如果任何跟單信用證規定投保貨物的保險單/證書包含“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行業標準條款,滙豐銀行可以接受包含“美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滙豐銀行認爲適當的任何其他行業標準條款的保險單/證書。 3.13 滙豐銀行無須在任何時候放行任何單據或貨物予客戶,除非客戶已完全清償與該單據或貨物有關的跟單信用證之下的客戶債務。 3.14 如果滙豐銀行開立一份與另一份跟單信用證("主跟單信用證")背對背的跟單信用證("背對背跟單信用證"),客戶: (a) 確認其就背對背跟單信用證的客戶債務,並非取決於主跟單信用證的履行或以此作爲條件; (b) 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向滙豐銀行完全轉讓或轉移其在主跟單信用證的所有付款權利; (c) 未經滙豐銀行同意,不得對主跟單信用證作出修訂或接受任何修訂,或採取任何可能導致滙豐銀行未能取得主跟單信用證之下全數金額的行動;及 (d) 授權滙豐銀行使用背對背跟單信用證下提交的單據於主跟單信用證下提出申索,不論提交的單據是否存在任何差異或不符合規定。 3.15 如果背對背跟單信用證與相關的主跟單信用證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滙豐銀行無義務通知客戶。出口 3.16 如果滙豐銀行保兌一份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不論是按披露或不披露的基礎),但仍未從相關的開證行取得全數或任何部分款項,只有在不獲付款是追索權事件所引致的情況下,客戶才須向滙豐銀行償付滙豐銀行並無收到的金額。客戶應於滙豐銀行要求時立即支付該筆償付金額連同按照第 15 條(費用、佣金、利息及收費)應付的任何利息,而且客戶應向滙豐銀行償付其因不獲付款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3.17 如果發生任何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在未經滙豐銀行同意下作出修訂、提交的單據不完全符合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的條款、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的正本與滙豐銀行作爲保兌依據的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副本不相符、客戶不遵守其在本第 3 條之下的任何義務,或滙豐銀行因追索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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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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