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 以身故日期為理賠依據。 如 108 年 7 月 25 日住院至 108 年 8 月 5 日,且於 8 月 5 日身故,其住院保險金由舊承保公司辦理,而身故保險金則由新承保公司辦理;意外身故判定原則亦同上述原則。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契約時, 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則本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其金額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訂立契約時, 如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則本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將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移靈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本公司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十三條所列文件且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投資帳戶價值加計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如有尚未給付之投資收益時,應一併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