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过程 样本条款

辅导过程. (一) 报告期辅导经过
辅导过程. 金海通接受辅导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5 月。 (一) 辅导经过 1、 主要准备工作 (1) 签署辅导协议 2020 年 12 月 28 日,海通证券与金海通签订了《辅导协议》,接受金海通的委托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辅导期自辅导协议签订并报贵局备案之日开始,具体工作由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2) 聘请中介机构 除海通证券外,金海通还聘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参与上市辅导工作。 (3) 了解公司情况 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采取实地考察、访谈、个别交流等多种方式调查了金海通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股东代表对证券市场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打好基础。 (4) 制定辅导计划 经初步调查了解,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包括辅导目的、辅导内容、辅导方式、辅导步骤等内容。 (5) 制作辅导材料 为配合辅导工作,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制 作了辅导材料,包括授课讲义、法规汇编等,并发放给接受辅导人员。 2、 辅导及相关工作 (1) 进行现场集中授课 根据海通证券与金海通签订的《辅导协议》,海通证券协调国浩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与对金海通进行辅导。海通证券辅导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讲座、座谈、实务操作、咨询、自学和答疑等多种方式展开辅导工作。海通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安排的辅导培训计划为:
辅导过程. 民族证券按照签订的《辅导协议》对公司进行了辅导,具体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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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2 V = V1 × ――― V :月次繰越ガス量 V1:過不足ガス量 V2:過不足ガス量が月別受入ガス量の5パーセントを超える託送供給依頼者の月次繰越ガス量の合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 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 交易基本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思电子”)拟向上海术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术木医疗”)进行增资,并与术木医疗及其股东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医国际”)、上海奋智财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奋智”)、上海珍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珍乾”)、上海术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术澈”)及吴善昊签订《上海术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公司拟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1000.00 万元增资术木医疗,其中 106.3259 万元计入术木医疗的注册资本,剩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公司将持有术木医疗 8.3333%的股权。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