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秩序及用药安全管理系统 输液秩序及用药安全管理系统致力于解决传统门急诊输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该系统以确保病人输液安全,改善输液室嘈杂环境,维护输液场所秩序为目标 样本条款

输液秩序及用药安全管理系统 输液秩序及用药安全管理系统致力于解决传统门急诊输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该系统以确保病人输液安全,改善输液室嘈杂环境,维护输液场所秩序为目标. 系统依托条形码技术、物联网技术、无线网络技术,实现护士对病人身份、药物的逐一核对,杜绝医疗差错。病人求助时,护士能及时响应,从而减少医患冲突。同时系统可准确考核护士工作量,统计输液室相关数据,从而有效提高医院门急诊输液室管理水平。 6、体检导检系统 体检导检系统以规范体检中心客流秩序,疏解峰值客流量,降低体检中心运营成本,减少客人候检时间,加强体检中心现代化建设为目标。系统根据体检中心的单人多检查项的需求特征,设计了独创的“自适应优化多队列行进算法”,实现了超越人工导检的高效排队机制。 7、社康卫生服务中心客流管理系统 社康卫生服务中心客流管理系统依托条形码技术、网络技术及软硬件产品,实现接种客户从进入大厅到客户登记、接种室、留观等多项目流程的闭环管理,最终达到只取一次号,即可完成在疫苗接种环节中的所有排队环节,且系统可同屏显示多媒体信息,实现疫苗接种区域的健康知识普及、公告公示信息展示等功能。 8、信息发布系统 信息发布系统基于网络平台,是专业的“第五媒体”播放系统。通过使用该产品,病人及陪同人员能够轻松获得就医流程,并获得医院电子地图、特色门诊、科室权威医生介绍、专家介绍等导医信息,从而迅速分流人群,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此外,该产品可实现各类多媒体信息的组合播放,实现集中控制和远程管理,实现新闻、通知等及时信息的插播,同时 其独有的通用流服务体系还支持视频直播和视频点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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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